交通事故
作者:福州律师时间:2020-09-05 17:25:30
律师说法:交通事故发生连环肇事,其责任如何认定?
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,各肇事方的侵权行为应认定为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,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,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第2款规定,由肇事方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理由是:
(一)对连环肇事侵权行为的认定,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数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。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:
1、数侵权行为时间上的同一性;
2、侵权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;
3、损害结果不可分割且为同一损害结果。
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:
1、数侵权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,一般是相继连续、各自独立,但又互有关联;
2、数侵权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;
3、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,且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故意犯罪;
4、损害结果同一。
(二)在连环肇事案中,数机动车肇事行为分别实施、相继而起,但又各自独立、互为关联,不具有同时性,且各行为人没有致受害人损害的共同意思联络,仅在结果上致同一损害。故损害结果系数机动车肇事行为的偶然结合,而非各侵权行为直接或必然所致,应定性为数车肇事行为间接结合致损害后果,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,各侵权人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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